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摘要四十一条 一、就业促进政策(十二条) (一)招录(聘)政策 1.【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且在部队服役2年(含)以上的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退役军人厅发〔2018〕4号)】 2.【大学生选调】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3.【政法干警招录】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厅发〔2018〕4号)】 4.【消防员招录】退役士兵作为消防员队伍稳定、优质力量补充来源,开辟专门通道,单列专项计划,数量不少于年度消防员招录总规模的三分之一。紧贴退役士兵实际,兼顾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科学设置招录条件,年龄放宽至24岁周岁;原在部队从事通信、防化、航空、潜水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批准年龄可放宽至28岁。【《应急管理部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消防员工作的通知>》(应急厅〔2021〕44号)】 5.【文职人员招考】军区每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含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时,在上级明确的定向招考退役士兵岗位外,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项招考退役大学生士兵。【《内蒙古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对<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十五条具体优待政策>相关内容的修改建议》(2022年1月)】 6.【开发区招用】发挥各区管委会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需管委会审批、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享受管委会政策扶持的企业,在招录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鼓励所有驻区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招聘的物业公司、自身平台公司等企业和机构用工岗位中,设定一定比例(数量)招用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6号)】 7.【民营企业招用】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黄页(目录)。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中小企业和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中小企业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等,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军队系统在更新完善有关供应商目录时,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和退役军人创办并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按规定适当降低相关水、电、租金等费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8.【专职人员选派】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9.【乡村振兴】注重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推动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重点支持返乡退役军人创办农产品储藏保鲜、分等分级、清洗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主体,发展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等产业,利用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食品加工。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民营企业积极招用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从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等工作,进一步增加就业收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 (二)帮扶保障政策 10.【就业援助】①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及时提供就业援助。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适合退役军人特点的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难以就业的退役军人给予兜底安置,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退役军人厅发〔2018〕4号)】 ②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11.【优先留用】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12.【服务保障】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②各级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退役军人厅发〔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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